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夹江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伍仕波与肖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仕波,肖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317号原告:伍仕波,男,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池镇。被告:肖勇,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仕波诉被告肖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仕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仕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仕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为206元,由原告伍仕波负担。审判员  杜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