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林明欧、林建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林明欧,林建静,赵建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447号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德。委托代理人:洪震、刘宋朝。被告:林明欧。被告:林建静。被告:赵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林明欧、林建静、赵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