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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崔振波与娄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波,娄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729号原告崔振波。被告娄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波与被告娄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振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崔振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勾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