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崔振波与娄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波,娄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729号原告崔振波。被告娄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波与被告娄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振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崔振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勾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