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济南西变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陕西共大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西变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陕西共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292-2号原告济南西变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韩西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共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周毅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西变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共大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8T0**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鲁A7K3**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各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西变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共大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