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行诉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余和、陈余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余和,陈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句行诉初字第2号起诉人陈余和,退休职工。起诉人陈余祥,退休工程师。2015年4月7日,本院收到陈余和、陈余祥的起诉状,起诉人陈余和、陈余祥要求:1、判令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拆除我们老祖屋,属违法行为;2、判令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恢复我们老祖屋原状,并保证水、电、路三通和不得纵容、唆使不法分子恐吓、捣乱与破坏;3、判令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赔偿我们律师费、差路费、误工费等人民币三万元;4、判令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余和、陈余祥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余和、陈余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民审 判 员 张培春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