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伟与吴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吴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李伟,男,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吴志国,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吴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00元减半收取760.00元,邮递费60.00元,合计820.00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审 判 长 吴 琪人民陪审员 周春娇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