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执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戴留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留荣,杨杰,俞佳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执字第0088号申请执行人戴留荣。被执行人杨杰。被执行人俞佳麟。申请执行人戴留荣与被执行人杨杰、俞佳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杨杰结欠戴留荣借款500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归还本金50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126200元;俞佳麟对杨杰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1元,保全费3651元,由杨杰负担,于2014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戴留荣。因杨杰、俞佳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戴留荣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执行费为7400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杰、俞佳麟的银行存款及房地产信息、车辆信息,除俞佳麟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路西路188号江南水乡满庭芳小区60幢104室房产及60幢07号车库外,未查找到其他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查封手续,并依法将上述财产移交评估机构进行拍卖前的价格评估。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戴留荣向本院确认已与杨杰、俞佳麟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评估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杨杰、俞佳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戴留荣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本案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戴留荣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戴留荣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如果被执行人杨杰、俞佳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戴留荣仍可依法重新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70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沈 平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