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广亮、蒋芳与蔡江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12-1号原告黄广亮,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蒋芳,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蔡江彬,女,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第三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玉良城嘉元泰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林巧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广亮、蒋芳与被告蔡江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广亮、蒋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查封被告蔡江彬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福洋村华洲水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幢某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广亮、蒋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蔡江彬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福洋村华洲水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幢某室房屋。二、冻结原告黄广亮、蒋芳提供担保人黄建永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西北路某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俐兴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