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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石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平超与被告黄绵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石民初字第4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甲,男,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相识,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因两人沟通不良,且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将家中钱财全部赌输。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近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归被告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诉讼费并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甲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1999年7月26日在安义县黄洲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开始一段时间内尚可,2000年4月15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就读于黄洲中学;2003年1月2日生育儿子黄某丙,现就读于圳溪小学,现均在被告父母处生活。自2012年年初起被告开始赌博、玩老虎机,原、被告间因此产生矛盾而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后原告独自一人外出,离开被告,双方分居生活。2015年3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且分居生活,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且生育了两个小孩,是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的。后双方虽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因日常生活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虽指出被告有赌博恶习,但无证据证明。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如能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原、被告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如离婚,对原、被告今后的工作、生活及小孩的健康成长均为不利。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赟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