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朱商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万林与常州市林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商初字第00023号原告吴万林。被告常州市林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朱林村委钱家村47号法定代表人周留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林诉被告常州市林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万林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万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万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