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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荣德彦与刘桂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德彦,刘桂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荣德彦,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刘桂喜,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鲁PX**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桂喜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当庭将鲁PX**号小型汽车一辆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审 判 员 宋 国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