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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薛录问与薛春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录问,薛春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薛录问,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薛春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薛录问诉被告薛春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录问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录问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录问撤回对被告薛春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薛录问负担50元。审 判 长  王一婷代理审判员  张和菊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