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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富抢劫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97号罪犯杨富,男,1971年8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10年1月6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2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8日止)。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考评周期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