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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文纳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林立、陈利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塘文纳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林立,陈利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芦金强,赵向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天津市塘文纳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裕盛村。法定代表人王新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峰,该公司职员。被告林立。被告陈利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人保大厦**层****室。被告芦金强。被告赵向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号。负责人王然。委托代理人耿晓东,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塘文纳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立、陈利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芦金强、赵向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经本院合法传唤,本案原告天津市塘文纳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文纳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