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91号原告:刘某1,男,1993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2,女,1990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3,男,约4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某2父亲。被告:高某,女,约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某2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