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福利与被告白志学、被告李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利,白志学,李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杜福利,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桂荣,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朝阳,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白志学,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李飞,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荥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荥阳市。负责人魏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选,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福利与被告白志学、被告李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荥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桂荣、杜朝阳、被告白志学、被告李飞、被告人保荥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6日,原告驾驶豫A079**号轿车沿郑州高新区白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科学大道交叉口时,与驾驶豫A5QK**号轿车的被告白志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原告、被告白志学负事故同等责任。豫A5QK**号车在人保荥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60251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白志学辩称:对诉讼事实有异议。被告李飞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保荥阳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过高,且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无权对车辆损失提出请求;原告并未造成伤残,要求精神抚慰金无依据;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合理损失;造成本案的诉讼是侵权纠纷而引起,保险公司并非交通事故侵权人,故造成本案的诉讼与侵权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保险公司之间无任何关系,作为侵权关系之外第三人的保险公司无义务承担本案的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原告驾驶豫A079**号轿车沿郑州高新区白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科学大道交叉口时,与驾驶豫A5QK**号轿车的被告白志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处理,认定原告、被告白志学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眼睑挫伤、颈椎多发骨折。出院医嘱载明:“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出院,已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出院注意事项,同意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原告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19681.6元。原告后又于2014年3月12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13697.4元。原告住院期间陪护2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为原告出具的出院证出院医嘱载明:继续服用营养神经药物治疗,康复肢体锻炼;建议多休息,需别人照顾;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另查明:豫A5QK**号车在被告人保荥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郑州市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出院证明、陪护证明、病历、被告白志学驾驶证复印件、豫A5QK**号车行车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复印件各1份、郑州市中心医院门诊处方清单3张、郑州市中心医院门诊票据5张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光盘、视频笔录、目击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12张,证明被告白志学的所述不是事实,经审查,该两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欲证明的目的,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不予采纳;原告提交杜福利工资发放表3份,证明原告的误工费损失;原告提交杜颜如身份证复印件、河南众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证明、工资表3份,证明原告护理费的损失,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该两组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不予采纳;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评估费发票6张、增值税发票1张,证明原告财产损失,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和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原告的该组证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白志学驾驶豫A5QK**号轿车与驾驶豫A079**号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产生人身损害。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被告白志学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酌定原告、被告白志学对本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豫A5QK**号轿车在被告人保荥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险种,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所约定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原告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荥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人保荥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给原告,仍不足部分由被告白志学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所示,该项费用为33379元,原告请求33138.8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原告住院28天,每天20元,该项损失为56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8天,每天30元,该项损失为840元。关于误工费,结合原告住院28天和出院医嘱载明康复肢体锻炼,多休息,本院酌定原告误工时间为60天,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减少的收入也未能提交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明,依据上一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58元/年计算,该项损失为6240元。关于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人员具有合理性,原告住院28天,护理人员2人,根据出院医嘱,原告出院后需陪护,本院酌定原告出院后需护理1人,护理天数为30天,原告对需要护理期间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9041元/年计算,该项损失为6843元(29041÷365×28×2﹢29041÷365×30)。关于交通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8天,其住院期间支出交通费具有合理性,本院酌定原告的交通费为700元。原告另主张精神损失费3000元,因原告没有构成伤残,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它费用160元,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9422元、评估费470元、拆检费和停车费1840元,因豫A079**号车的车主为杜雅敏,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共产生医疗费3313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560元、误工费6240元、护理费6843元、交通费700元,共计48321.8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为34538.8元,已经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应当由被告人保荥阳支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为13783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应当由被告人保荥阳支公司赔偿给原告。扣除人保荥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23783元,原告的剩余损失为24538.8元,被告白志学承担50%即12269.4元,该费用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应当由被告人保荥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原告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偿,故被告白志学、李飞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福利保险金三万六千零五十二元四角。二、驳回原告杜福利对被告白志学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杜福利对被告李飞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杜福利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零六元,由原告负担六百零五元,被告白志学负担七百零一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王烨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