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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刘修淡、李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刘修淡,李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竹园路14号。法定代表人傅智彪,行长。被执行人刘修淡,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李三英,女,汉族,教师,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修淡、李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三英的银行存款339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8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