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76号原告马某某,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韩某某,女,1972年9月16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杨某某,女,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杨某甲,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保全费5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