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林xx,。被告肖x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