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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胡xx。委托代理人张玉宏,系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原告胡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xx于2015年1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委托代理人张玉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林明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0年10月18日在城固县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胡x,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导致双方婚后矛盾不断。2005年2月原、被告共同到广东东莞打工,在此期间常发生矛盾,2009年8月被告失去联系。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娘室等地查找均无被告下落,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此,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原、被告及儿子的户口本复印件。欲证实原告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3、xx镇xx委会证明两份。欲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4、李x、任xx、厍xx三人调查笔录各一份。欲证实原、被告家庭基本情况及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以上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之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综合以上证据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10月18日在城固县原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胡x,现已成年。2009年8月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杳无音讯,下落不明。2015年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即以(2015)城民公字第00078-1号公告查询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无音讯。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相互扶持,共同操持家庭,但被告陈光菊自2009年8月外出后,未尽相应家庭义务,长期不归,杳无音讯,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胡xx与陈x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张 犊人民陪审员 :余永杰人民陪审员 : 刘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荣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