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银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梅与被告李保秀、胡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梅,李保秀,胡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95号原告:袁梅。被告:李保秀。被告:胡桂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梅与被告李保秀、胡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袁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翘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林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