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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银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梅与被告李保秀、胡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梅,李保秀,胡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95号原告:袁梅。被告:李保秀。被告:胡桂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梅与被告李保秀、胡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袁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翘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林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