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海文与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海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海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长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淑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学福,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海文,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水,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牛海文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民一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