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影与石均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影,石均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马影。被告:石均汇。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影诉被告石均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影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庆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