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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影与石均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影,石均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马影。被告:石均汇。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影诉被告石均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影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庆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