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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广涛与贾保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广涛,贾保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保字第2号申请人:王广涛。被申请人:贾保丰。申请人王广涛因与被申请人贾保丰有借款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保丰及其配偶在银行的存款十八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保丰及其配偶在银行的存款十八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