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程凯,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现在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段 一 兵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