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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程凯,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现在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段 一 兵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