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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西郊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于铁军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快乐小猪便利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铁军,四平市铁西区快乐小猪便利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西郊民初字第301号原告于铁军,男1958年12月6日生,汉族,系四平市铁西区快乐小猪便利店装卸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快乐小猪便利店。业主翟国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铁军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快乐小猪便利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于铁军赔偿款55000元,此款给付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故原告于铁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于铁军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人民陪审员  徐 媛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