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商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南通鼎臣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丹阳益辉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鼎臣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丹阳益辉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00165号原告南通鼎臣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角斜镇新坝村23组。法定代表人唐晓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丹阳益辉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窦庄(江苏圆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鼎臣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益辉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鼎臣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鼎臣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荣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