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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毛方坚与彭杨柳、彭日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方坚,彭杨柳,彭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毛方坚。被执行人:彭杨柳。被执行人:彭日兴。本院作出(2015)温泰执民字第125-1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3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日兴名下的坐落在雅阳镇福中路房产壹处[所有权证号:04a000207)。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日兴的房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日兴名下的坐落在雅阳镇福中路房产壹处[所有权证号:04a00020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