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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向燕与王彦财、孙万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刘向燕,王彦财,孙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513号申请人执行人刘向燕。被执行人王彦财,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生,住张店区东二路**号院*号楼*单元顶层*户。身份证号码:3728281969********。被执行人孙万珍。本案执行的刘向燕申请执行王彦财、孙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