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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二申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电娇与朱朝亮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电娇,朱朝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电娇,女,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朝亮,男,汉族,现在揭阳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冯电娇因与被申请人朱朝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电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在有新的证据及相关线索提出时,未尽职调查核实,且未对影响二审判决的关键性证据的真伪性进行质证或鉴定。(二)二审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关键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三)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且审理程序存在严重问题。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支付欠款118万元及利息(2014年5月21日起至被申请人给付全部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全部诉讼费。朱朝亮提交意见称:冯电娇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冯电娇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及朱朝亮提交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二审是否违反程序;2、二审基于《关于转让上南电站40%的股份的协议》对冯电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否正确。关于二审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时,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委托承办法官进行调查和询问,并未违反程序。关于二审基于《关于转让上南电站40%的股份的协议》对冯电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否正确的问题。冯电娇在二审时只是口头否认《关于转让上南电站40%的股份的协议》的存在,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推翻,也未申请鉴定。二审采信《关于转让上南电站40%的股份的协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关于转让上南电站40%的股份的协议》签订在《产权转让协议》之后,前者已变更和取代了后者的内容,双方已由转让关系转变为合伙经营关系。冯电娇根据《产权转让协议》要求朱朝亮偿还电站转让款,二审不予支持,并��不当。综上所述,冯电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电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