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与吴金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吴金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30号原告: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泽仍,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碧芳,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少,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金少劳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欧阳志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泽仍、被告吴金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2014年4月9日以临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原告处工作,工作期限为两个月。2014年6月14日,被告没有书面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就没有回到原告处上班,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期间应为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6月14日。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6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金少辩称,被告同意劳动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吴金少于2014年4月9日进入原告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任职轮机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2014年10月24日,被告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在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4)第4349号仲裁裁决,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系2005年10月2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中,被告主张其于2014年6月15日在工作中受伤。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并称被告工作至2014年6月14日,其后没有再回原告处,应视为其自动离职。原告对其上述陈述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原、被告对双方在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2014年6月14日后不再在原告处工作,但原告并无提供被告的离职手续,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于该日解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少在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亿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毅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