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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月凯与伊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朱月凯。被执行人:伊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月凯与被执行人伊建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月凯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4)阜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