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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黄昌梅、黄根党、陈亚利、陈鹏与陈朝军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梅,黄根党,陈亚利,陈鹏,陈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黄昌梅,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根党,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亚利,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朝军,男,汉族,农民。黄昌梅、黄根党、陈亚利、陈鹏与陈朝军生命权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昌梅、黄根党、陈亚利、陈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黄昌梅、黄根党、陈亚利、陈鹏与陈朝军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32617.32元,未执行132617.32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朝军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0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哲    强审判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李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