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芝与储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芝,储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455号原告:周芝,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储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芝与被告储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周芝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周芝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周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周芝负担。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储诚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