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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芝与储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芝,储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455号原告:周芝,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储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芝与被告储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周芝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周芝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周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周芝负担。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储诚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