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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厦门市泉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潘金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泉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催字第3号申请人:厦门市泉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坑内路口。法定代表人:潘金全。申请人厦门市泉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000051/24546885,票面金额为陆万贰仟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9日,出票人为桐乡市化工轻纺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市泉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XX芳代理审判员  王宇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嫒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