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王某,教师。被告胡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