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某盗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终字第61号原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9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瓯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谢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甘代兴审 判 员 姜陈康代理审判员 张廷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芳德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