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丁瑞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瑞
案由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55-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瑞,农民。2013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房检公诉刑诉(2015)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瑞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丁瑞外逃,拒不到庭受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朱云清审 判 员 兰兴国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