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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巉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2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温雅学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谢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