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号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36709-8,住所地南京市广州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瑜杰,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73559-5,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通掘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邢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曼华,女,1956年9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耀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原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本诉原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5494元,由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450元,由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 雷审 判 员 曹 艳人民陪审员 李小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