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彭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彭秀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负责人:赵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洪彬,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秀玲,女,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彭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春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