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孙长伟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长伟,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长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月25日、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2月1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2015年3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长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长伟于2012年3月向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信用卡一张,将该卡激活后开始使用,于2012年8月30日最后一次还款70000元,自2013年9月27日起超过银行规定期限不还款。至案发之日,孙长伟利用此卡共透支本息合计460960.55元,其中本金348525.88元、利息40138.93元、其他费用72296.04元。经发卡银行于2013年1月11日、1月17日等多次催收,超过规定期限,孙长伟仍未归还欠款。经侦查,被告人孙长伟于2014年9月23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长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孙长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长伟于2012年3月向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孙长伟将该卡激活后开始使用,2012年8月30日最后一次还款70000元,自2013年9月开始未有还款记录。至案发之日,孙长伟利用此卡共透支本息合计460960.55元,其中本金348525.88元、利息40138.93元、其他费用72296.04元。发卡银行于2013年1月11日、1月17日等多次催收,超过规定期限,孙长伟仍未归还欠款。经侦查,被告人孙长伟于2014年9月23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7月4日,光大银行委托清欠的沈阳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报案称,被告人孙长伟于2012年3月在光大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孙长伟使用该卡多次透支使用,共计欠款460960.55元,其中本金348525.58元、利息40138.93元、其他费用72296.04元。自2012年11月起,发卡行多次催收至今未还。2014年9月23日15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河大桥头道街附近将孙长伟抓获。证据二、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他是光大银行委托清欠的沈阳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持卡人孙长伟于2012年3月在光大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孙长伟使用该卡透支本金348525.58元、利息40138.93元、其他费用72296.04元,共计460960.55元。2012年8月30日,该卡最后一次分八笔还款共计70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向孙长伟进行催收,孙长伟称愿意还款,后来手机停机无法联系到孙长伟。工作人员还去过孙长伟登记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幸福新区G栋3单元402室进行催收,但其家中没有人。证据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他是被告人孙长伟的哥哥。光大银行打电话让他转告孙长伟还款时才知道孙长伟欠钱的事。孙长伟在外面欠了很多钱,听孙长伟说欠其岳母100多万元,欠银行30多万元,欠别人27万元左右,具体多少不清楚。听说孙长伟约在五六年前与人合伙买过一台挖沟机、一台推土机干活,没有看见过,孙长伟也没有和他说过此事。由于经营不善并且孙长伟还在游戏厅打游戏赌博输了很多钱,所以就不能还钱了。孙长伟的妻子曾经和他到游戏厅找孙长伟,孙长伟在玩一种赌博类的游戏,花费挺大,家人劝说孙长伟也不听。证据四、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委托书、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催收记录、帐户交易明细。证据五、户籍证明:被告人孙长伟身源及现实表现。证据六、被告人孙长伟供述:2012年3月,他在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这张卡的透支额度为30万元。办卡时为得到高额信用卡,除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是真实的,单位、地址、单位电话都是虚假的。他用电话激活信用卡后开始使用。他借钱买了两个打水泥的泵车,用信用卡透支的钱还账,还用信用卡提现消费了。因为他用卡信用好银行后又增加了40000元的额度。最后一次还款是2012年8月30日,分八笔共存款70000元。欠款后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向他催收过,他的电话后来丢失了,换号后没有通知银行。因为他的挖沟机生意经营不善,导致无力还款,就再没有还过银行钱。他的手机和银行卡丢失后,在2013年和2014年都给银行打过电话,银行让他一次性还款,他没有钱就再没有联系银行。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长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