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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王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桓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刘玉珍。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孟广华。委托代理人:于春红。委托代理人:王威。第三人:王太林。原告刘玉珍不服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太林颁发的0802448号林权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林权证。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继权审 判 员  徐红蕾人民陪审员  苏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菲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