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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荣实、玉侠与被执行人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实,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执行人玉侠,女,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司机,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荣实、玉侠与被执行人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王凯已经履行了部分执行款,现被执行人王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法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