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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静蓉、黄静秀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蓉,黄静秀,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26号原告:黄静蓉,女,1963年7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黄静秀,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75487594-6。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蓉、黄静秀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静蓉、黄静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静蓉、黄静秀对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静蓉、黄静秀撤回对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为549元,由黄静蓉、黄静秀负担。审  判  员  王新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彭昌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