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关于孙治利与王利民离婚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45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治利,王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453-1号申请执行人孙治利。被执行人王利民。关于孙治利与王利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围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赵云山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