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执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关于孙治利与王利民离婚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45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治利,王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453-1号申请执行人孙治利。被执行人王利民。关于孙治利与王利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围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赵云山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