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泰之申请执行李中宜、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家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泰之,李中宜,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34号申请人黄泰之,男。委托代理人翁家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中宜,女。被执行人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号通美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陈家武,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家武,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黄泰之申请执行李中宜、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家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宜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中宜、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家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中宜、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家武的银行存款2673587.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何松涛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