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平、闫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平,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祁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国市祁州镇。法定代表人王景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闫卫。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平和其夫陈根法共同共有的房地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平和其夫陈根法共同共有的房地产一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国用(93)字第366号,房产证号:安国市房权证郑章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