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邵立平与张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40号申请人邵立平,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张永森,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山市镇政府退休职员,其他信息不详。申请人邵立平与被申请人张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邵立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永森工资,2000元/月,冻结至50000元时止。申请人提供个人银行存款10000元及担保人李海波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邵立平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永森工资2000元/月,冻结至50000元时止;二、冻结申请人邵立平银行个人存款10000元;三、查封担保人李海波所有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担保人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