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姜徽与李连军、班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徽,李连军,班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姜徽,曾用名姜宝和,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李连军,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班淑波,系被告李连军妻子,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徽诉被告李连军、班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已付),由被告李连军、班淑波负担。审 判 长 杨伟杰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人民陪审员 孟庆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