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姜徽与李连军、班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徽,李连军,班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姜徽,曾用名姜宝和,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李连军,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班淑波,系被告李连军妻子,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徽诉被告李连军、班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已付),由被告李连军、班淑波负担。审 判 长  杨伟杰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人民陪审员  孟庆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明磊 微信公众号“”